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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替讨债公司浅解民间借贷中的高利借贷行为

发布时间:2023/04/21 点击量:
高利借贷行为概述
 
 
 
在我国,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、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、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,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,只要各方民事主体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 定。借贷约定利息的,利率不得超过**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超过**银行规定的利率的属于高利借贷行为。
 
在我国,高利借贷行为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, 一般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高于**银行同期**利率4倍的行为。对于高利借贷行为,我国《刑法》并未规 定***罪,但规定了“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”。由此,可认为一般来说,高利借贷行为引起的**只 是民间借贷**,对于因高利借贷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,则应属于无效的约定,法律不予保护。
 
 
 
高利借贷行为的法律风险
 
 
一、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
 
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,具有及时、简便、灵 活的特点,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。加之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,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。同时,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和全球金融危机 的双重影响,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**利率的法律环境,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,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。因 此,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**也开始增多并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。
 
面对民间借贷引发的**日益频繁的现状,民间借贷所 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不引起注意。有的民间借贷,没有签订任何合同;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,但规定不够详细;有的甚至属于无效合同;有的只以“借据”、“借 条”、“欠条”、“收条”等形式表示借贷。内容简单,一旦发生**,往往导致追索重重困难,血本无归,险情层出不穷。因此,在民间借贷过程中,以书面形式 签订合同,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对借贷事项加以明确约定,成为避免**发生的重要手段。当然,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,但双方都承 认借贷一事的,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,不在此限。
 
而作为借款人则应注意还款时应有收据,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,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。另外,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;在民间借贷中,还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,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,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。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,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。
 
二、高利借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
 
在民间借贷中,借贷双方最易产生**的是利息,是否约定利息,利率标准约定不明等,都可能引起**。而在高利借贷行为中,由于借贷双方约定了高于**银行同期**利率的利息,且一般都高于**银行同期**利率的4倍。因此,借贷双方更容易因此产生**。
 
高利借贷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,一般来说,对于***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,属于无效约定,法律不予保护。但是,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、法治的发展,高利借贷行为也伴随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风险,有时可能构成如下刑事犯罪:
 
1.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,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(详见《中华**共和国刑法》以下简称《刑法》第274条)。
 
2. 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,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,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175条)。
 
3. 如果是****,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,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225条)。司法实践中,亦存在对高利借贷的个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定罪处罚的情形。
 
4. 在追讨债款欠款过程中以**或**人身**方式讨债的,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238条)。
 
5. 闯入欠债者住所索要欠款,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245条)。
 
6. 从事***行为,可能是团伙行为,因此有可能构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***性质组织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294条第1款)。
 
7. 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,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176条)。
 
8.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反有关金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使用**方法进行非法集资,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,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,且数额较大的,可能构成集资**罪(详见《刑法》第192条)。